公告日期:2025-11-15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资金。
第五条 为控制风险,委托理财产品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产品、规模及期限。公司理财产品业务只能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财产品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内,未到期的投资理财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于 10%或绝对金额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应当提交董事长审批。
(三)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委托理财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第八条的有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还需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委托理财业务,还应当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委托理财
(一)负责筛选委托对象。严格遵循审慎原则,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二)负责投资前的评估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业务的资金来源、投资品种、投资规模、投资期限、预期收益等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三)负责提出和上报委托理财业务方案。汇总委托理财业务的评估论证情况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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