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及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确定。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以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日常办公机构,负责日常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工作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拟定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总经理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非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非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非职工代表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非职工代表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向董事会提出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和新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通知以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