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水平,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工作行为,保证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分管。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指派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交所规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解除其职务,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监督下移交,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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