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以外的资金占用。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未经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不得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章 职责和防范资金占用措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切实履行对公司忠实和勤勉的义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不得通过违规担保、非公允关联交易等方式,侵害公司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为副组长,成员由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财务部、内控审计部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依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并披露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或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展采购、
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由于市场原因……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