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以下简称内审)在强化内部控制、保障股东权利、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据此制定制度并通过内部决策程序审批后执行;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控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日常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内控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独立行使内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五条 内控审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其中要有适当数量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内控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同时根据公司生产规模、经营特点及相关规定,配置专职内审人员。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审计经验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其专业能力和专业经验应胜任其工作;
(三)具备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学习来保持这种专业胜任能力和业务技术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基本原则
第八条 独立性原则:内控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公司财务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正务实原则:内控审计部及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保证公正、客观、实事求是。
第十条 保密性原则: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在执行业务中知道的商业秘密,在内审工作中取得的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无关的目的。
第十一条 回避性原则: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与审计对象或被审计对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内审工作。
第十二条 廉洁性原则: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对象的任何实际经营管理活动,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洁的纪律规定。
第十三条 职业道德原则: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妥善处理与被审计对象的关系,提高沟通能力与技巧。
第十四条 内控审计部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章 内部审计范围及审计时限
第十五条 内控审计部可在公司下列范围内开展内审工作:
(一)公司本部(包括各职能部门);
(二)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及其它所属机构。
第十六条 内控审计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 当公司发生重大投资事项、签署重大经济合同或有重大经济问题时,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内控审计部可随时审计。
第十八条 当发生管理人员离任、调任及其他特殊情形时,内控审计部可随时审计。
第五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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