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
按照《监管指引第 5 号》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
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证券法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具体工作,包括内幕信息的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及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涉及内幕信息的公司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负责本部
门和单位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包括内幕信息的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及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如存在涉嫌违反内幕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
度的,由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调查内幕信息泄露及内幕交易事件,对违反信息披露制度或保密协议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或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公开披露但尚未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或董事会审核),并报证券法务部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
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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