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元集团”或“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北元集团 2024 年度与陕西煤业化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内容
依据北元集团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财务公司向北元集团提供金融服务,该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交易内容
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1)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服务、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2)协助公司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3)对公司提供担保;(4)吸收公司的存款;(5)办理公司与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股票投资以外的有价证券投资);(6)为公司办理票据签发、承兑及贴现服务;(7)办理公司与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8)向公司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9)承销公司与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企业债券;
(10)办理经批准的保险经纪业务;(11)提供公司产品的买方信贷、融资租赁服务;(12)根据公司的需求和实际情况,为公司提供不同主题的金融培训和信息咨询服务;(13)其他服务:财务公司将与公司共同探讨新的服务产品和新的服务领域,并积极进行金融创新,为公司提供个性化的优质服务。
2、交易定价
财务公司在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业务时,承诺遵守以下原则:
(1)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条件均不逊于其为其他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煤集团”)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金融财务服务的条件,亦不逊于当时其他金融机构可为公司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条件;
(2)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下限,亦不低于财务公司吸收其他陕煤集团同类成员单位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及不低于一般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
(3)财务公司向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利率上限(如有),亦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其他陕煤集团同类成员单位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及不高于一般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同种类贷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
(4)除存款和贷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标准应不高于(或等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3、协议有效期及各类交易预计额度
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在有效期届满之前 30
天,如任何一方未向对方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本协议自动续展三年,上述展期
不受次数限制。公司及财务公司已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签订新版《金融服务协
议》,有效期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止。
关于各类交易预计额度,该协议项下,于该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各年度存款每日余额(含应计利息)最高上限为 150,000 万元;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各年度贷款每日余额(含应计利息)最高上限为 200,000 万元;公司在财务
公司各年度应收票据日最高存量余额 250,000 万元;公司在财务公司各年度应付票据日最高存量余额 250,000 万元。
4、生效条件
协议自下列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1)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2)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本协议;(3)财务公司有权机关批准本协议。
5、责任与义务
(1)公司的责任义务
公司依据本协议享有以下权利:要求财务公司依照工作需要,派出有金融服务工作经验和有责任心的业务人员从事金融服务工作;要求财务公司勤勉尽责、审慎地完成本协议约定的金融服务工作;要求财务公司提供公司信息披露所需的相关资料;有权不定期检查其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以了解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公司依据本协议承担以下义务:积极配合财务公司开展工作,提供财务公司为完成本协议所述金融服务必须的各种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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