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二〇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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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已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
案》。
2. 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股东投票方法等事项,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 9:15-15:00 向全体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 2025 年 5 月 16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董事长林聪颖先生的主
持下如期召开。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52名,代表股份 392,286,2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2667%。
(1)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5 年 5 月 9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股份 386,068,1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18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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