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委员会运作程序,提高审计委员会工作效率,保证审计委员会按规定行使职权,更好地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且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且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出候选人名单,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由审计委员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接受董事长的领导。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与职权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企业内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具体有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评估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监督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判断,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六)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七)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八)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九)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十)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十一)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或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十二)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三)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四)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
(十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属于审计委员会职权事项;
(十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
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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