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任免程序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从事证券工作 3 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 5 年以上;
(四)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六)曾担任证券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 2 年,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 4 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七)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董事会秘书须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其任职资格后,由董事会聘任,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兼任的董事会秘书应分别以不同的身份作出。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该所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解聘:
(一)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五)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六)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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