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监管指引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准确、全面识别公司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重点审议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和合规性,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第三条 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监管指引5号》的规定。
定期报告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交易、关联人及关联关系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关联人。
第七条 公司与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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