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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4 17:38:52 股吧网页版
东吴证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公司在股东会换届选举和更换选举董事的过程中,应充分反映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实施累积投票制的公司董事任期不应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其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得跨届任职。

第六条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
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者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七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第八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应选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一条 为确保累积投票制的效用,须将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别累积投票。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十三条 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并经股东会通过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要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

第十五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六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通过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3.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投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4.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5.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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