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挂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以下简称《债券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规则”)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系指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规则、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要求公开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他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相关规则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按规定报送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如有涉及公司需披露的重大信息,参照执行。控股子公司应当参照上市公司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正式披露之前,所有知情人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官方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发布的时间。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在非交易时段,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
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严格遵循本制度所规定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十四条 未经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不得代表公司或以公司员工身份接受媒体任何形式的采访。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 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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