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
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章程的规定,本行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检查本行风险及
合规状况、会计政策、财务报告程序和财务状况;负责审查本行内控制度与对外的信息披露工作;负责提出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与更换建议,负责本行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7 名董事组成,具体根据本行
《章程》执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本行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且应当具备财务、审计、会计或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本行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本行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相关人员出任审计委员会监督员,协助履行职责,也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审计部,负责日常
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监督本行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本行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本行内部控制;
(六)检查本行风险及合规状况、会计政策、财务报告程序和财务状况;
(七)审计委员会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八)本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一)检查本行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行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本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本行的财务会计报告,
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本行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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