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2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本行”)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会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本行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浙江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本行章程”)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行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本行的
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行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行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本行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按照本行章程
规定召集股东会。本行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由本行董事会
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落实。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
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召集和召开,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本行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本行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本行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行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八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本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行章程;
(八)审议批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九)对本行聘用、解聘承办本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行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审议批准投资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单项权益性投资;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本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债券作出决议外,《公司法》及本条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不得授予董事会、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行使。
第九条 本行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行及本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行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本行在 1 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本行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上述对外担保指除保函等日常经营业务性质以外的由本行为第三方出具的需承担风险的担保行为。
本行股东会、董事会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会议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应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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