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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1 18:30:29 股吧网页版
瑞丰银行: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2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本行”)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确保董事会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本行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行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和本行的经营决
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本行董事会讨论决定本行重大问题、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党委研究讨论是前置程序。

第二章 董事会构成及职权

第三条 本行董事会由 1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不
少于董事会人数的 1/3。设董事长 1 名,由董事提名,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后履行
职责。

董事会规模和人员构成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治理的有关要求,确保董事会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能。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本行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本行重大收购、收购本行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本行形式的方案;

(七)制订本行章程的修改方案;

(八)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置;

(九)按照监管规定,决定聘任或解聘行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副行长、首席合规官、财务负责人、内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

(十二)制定本行董事薪酬和津贴方案;

(十三)审议批准除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重大贷款、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财务事项等重
大事项,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四)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的公司治理状况;

(十五)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十六)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对本行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合规状况、经营前景和对监管意见的整改情况等报告并检查高级管理层的工作;
(十七)负责并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项,并对会计和财务报告等本行所披露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承担相应责任;

(十八)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本行章程规定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行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本行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于本行的监管意见及本行整改情况应当在董事会上予以通报。

第五条 除上条规定的职责外,董事会职权还应包括以下事
项:

(一)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审议批准本行
对外投资、资产购置、资产处置与核销、数据治理等事项;

(二)制定本行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实施;

(三)制定本行资本规划,承担资本或偿付能力管理最终责任;

(四)制定本行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五)制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议批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六)维护金融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七)建立本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

(八)承担股东事务的管理责任;

(九)承担绿色金融主体责任,负责审批、确定绿色金融发展战略,审批高级管理层制定的绿色金融目标和提交的绿色金融报告,指定董事会发展战略规划委员会负责绿色金融工作,监督、评价本行绿色金融发展战略执行情况,监督本行绿色金融战略的实施及达标;

(十)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职权由董事会集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原则上不得授予董事长、董事、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某些具体决策事项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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