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会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本制度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下属子公司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证券,或者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1、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能够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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