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 年 9 月 12 日 经公 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
选举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
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数,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投给数位董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股东会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的
董事。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每一名董事应当以单独议案的形式在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当分开选举。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首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并由股东会选举决定董事人选。
(二)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六条 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符合《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条件。
第七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应向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交被提名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并同时提交符合规范要求的声明和承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
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事的职责。
第十条 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候选人多于《公司章
程》规定的人数可以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投票程序
第十一条 股东会召开前,审计法规部负责制作符合累
积投票制的选票。该选票应当简单明了,便于理解,并提示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 每位股东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为自己持有
的股份数量乘以拟选举董事人数的乘积。投票时只投同意票,不设反对票和弃权票。
第十三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须根据每轮选举应
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投票表决权数。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上注明
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后注明其投向该董事候选人的投票表决权数。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投票时,其所使用的表决权
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表决权总数。只有其所使用的全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表决权总
数时,该选票方为有效。若该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差额部分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
第十六条 公司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选举董事而采用
累积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提供者应保证出席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十七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选举应分开进行投票,以保
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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