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9 月 12 日 经公 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会运作程序,提高议事效率,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和《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
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
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公司只能为本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的担保总额,连续十二个月内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权限及审议程序的,公司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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