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 年 9 月 12 日 经公 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切实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
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
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忠实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
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最多在三家上市公司(包括本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六)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法律、行
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等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规定;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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