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本制度的配套制度,确定了重大信息的范围、报告标准以及报告流程,并明确了信息报告事务的管理与责任人。
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分公司等相关单位及人员应严格执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根据制度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报告重大信息,不得延误或遗漏重大信息的报告,确保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证券与法律事务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各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前泄露。职能部门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任何人员不得私自代表公司对外发布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九条 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本应采用中文文本,保证书面文件与电子文件一致;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提交证券交易
所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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