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事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把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规范公司的法律事务相关管理工作,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隶属于公司董事会,向董事长负责并报告工作,是公司的法律事务专职处理部门,与证券事务部合并为证券与法律事务部,遵循“专业”、“服务”、“沟通”、“效率”、“务实”的工作理念,负责处理公司的日常法律事务,包括为董事长、董事会决策时提供法律咨询,协助制定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对公司日常经营、对外投资及合同签订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的审查与分析,对公司法律档案进行归档管理,办理公司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等。
第四条 法律事务部门设法务总监一名、法务经理一名、法务专员等相关职位,具体按公司组织架构及部门岗位说明书进行细化约定。
第五条 法务经理、法务专员的职责:
(一)负责公司所涉及各项法律事务的初步审查;
(二)负责具体实施本制度规定的各项法律事务行为;
(三)负责法律资讯的收集与归纳;
(四)负责法律事务档案的保管;
(五)法务总监指定的其他应办事项。
第六条 法务总监的职责:
(一)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在决策过程中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
(二)负责法律事务部门所涉及各项法律事务和行为的最终审查;
(三)负责实施公司重大法律事务行为;
(四)负责与集团总裁办就涉及法律事务的相关事项进行沟通;
(五)协助、监督、评价外聘律师的各项工作;
(六)董事长指定的其他应办事项。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应做好相应的协助工作,以便证券与法律事务部能有效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
第二章 公司制度的合规性审查
第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已拟定的部门规章制度,应当提交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进行审查与备案,对于其中与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行政管理手册》冲突的,法务总监应当反馈审查意见,由经办部门统筹分析并汇报后决定是否修改。
第九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根据讨论或征求的意见,将规章制度草案连同相关意见送交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审查:
(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二)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行政管理手册》和公司现行有效的其他规章制度;
(三)规章制度草案的体例结构、条款、文字规范等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十条 规章制度审批通过后,应转送一份到证券与法律事务部登记备案。
第三章 合同审查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公司系统内部相互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劳动合同不属本章范畴。
第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和证券与法律事务部根据其不同的职责对合同主体、合同内容、签订程序、履行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前,由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条款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审查:
(一)主体资格合格:具有符合登记规定的营业执照,其核准登记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二)拟签合同标的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证或资质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三)受委托签订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如具有支付能力、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财务报表、资信证明、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有担保的合同,应审查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
(六)对于重大合同,还须了解和审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履约信用:有无重大违约记录,现时是否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应审慎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可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提供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适用本条规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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