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相关职权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与法律事务部,作为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专职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相关事务。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以及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五)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时,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兼任的董事会秘书应分别以不同的身份作出。
第三章 聘任和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工作规则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交所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在任期内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持续督导期内无故提出辞职或离职,如因自身客观原因确需辞职或离职,原则上应提前三个月向公司提出。
董事会秘书无故辞职或离职的,公司可依照有关协议约定对其转让公司股份套现或股权激励行权予以必要的限制。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办理档案文件、相关工作的移交手续,由证券事务代表做好交接记录。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文件和相关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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