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分、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包括制度正文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手册》。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预期出现、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要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报告人,应当及时将相关重大信息进行内部报送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各分公司,公司所属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接收人,证券与法律事务部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接收部门。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分公司总经理或经公司委派的最高级别职务人员为该主体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报送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并应对重大信息实施合规的保密措施。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分公司总经理或经公司委派的最高级别职务人员应指定该主体具体承担报告义务的报告人,负责和证券与法律事务部之间的信息报送工作,关注并搜集所在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内发生的重大信息,并按要求及时填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手册》上报证券与法律事务部。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均应为报告人履行本制度项下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并有责任支持、配合做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手册的填报工作。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其他重大事项、重大风险事项、重大变更事项及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的经营情况报告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但不包括定期报告编制时应提供的资料信息。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购买、出售行为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此处财务资助是指直接或间接地将自有的货币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资产以一定的方式或条件提供给其他主体的行为,且所收取的使用费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等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事项:
(一)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获得政府补助;
(三)签订重大合同;
(四)拟签订框架合作协议;
(五)与募集资金相关事项;
(六)业绩相关事项;
(七)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
(八)涉及债券市场(在上交所上市交易除外)融资事项;
(九)其他拟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长、董事会审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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