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以及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的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事项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制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对公司各部
门、子公司、分公司、项目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公司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与法律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是与交易商协会的指定联络部门,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项目应当向证券与法律事务部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六条 证券与法律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准备交易商协会要求信息披露
(二)负责牵头组织、起草和编制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三)拟定并及时修订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信息备查文件,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在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按法定程序报告交易商协会并公告;
(五)对履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及时向交易商协会咨询;
(六)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发行文件
第八条 公司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
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说明书;
(二)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三)法律意见书;
(四)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第九条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两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公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十条 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
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期限等信息。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四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公司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定期披露财 务信息,同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 露途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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