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1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年度股东会及临时股东会的召开采取现场方式召开。公司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不能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条 股东会通知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起草拟定,并在起草完毕后将通知草稿交与公司法律顾问审核,在公司法律顾问审核确认后方始发出。
第四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在公司指定报纸上及指定网站上公告。
第五条 在指定报纸上公告的通知中所载提案内容可以为简略的标题性的介绍,但是,在指定网站上的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若股东会采取网络方式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应当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时,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八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需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十二条 会议登记采取预登记制度。公司应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会议预登记的日期,预登记日应在股权登记日后至少 1 个工作日。拟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及法人股东应当按照股东会通知的时间,将有关文件以传真方式发送至公司。
个人股东需提交的文件包括: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及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需提交的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若法人股东委托其他法人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当由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法人股东应当提交代理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以及法人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采取网络方式召开股东会时,通过网络参加会议的股东的登记及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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