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
或质押,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
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虽未超过 50%,但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也不得为自然人、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公司不得超持股比例向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企业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
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九条 董事会对于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审查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企业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资料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财务部、法务部门等应组织
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发展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
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按本制度要求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
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四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并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五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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