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年4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行为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包括公司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境
内外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计划时应谨慎地考虑自身动用资金的能力和资产
负债结构,每次募集资金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
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并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门办理。
第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制度。公司采取有效措施,
根据保荐机构辅导要求,切实执行并确保境外项目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
性,并依据要求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
专项帐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如进行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帐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金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帐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七)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公司应在全部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帐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上述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本款内容应纳入本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承诺
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上市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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