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年4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
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维护公司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5 年 3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通用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
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受价款。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及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制度第五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公司与本条款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款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
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
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提供或接受劳务;
(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四)销售产品、商品;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八)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九)提供财务资助;
(十)提供担保;
(十一)租入或租出资产;
(十二)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十三)赠与或受赠资产;
(十四)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五)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六)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七)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十八)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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