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工作規則(2025年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本行)董事會決
策機制,完善本行治理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簡稱本行章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 性文件,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行設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協助董事
會開展相關工作。本委員會主要負責對本行內部控制、財務信息和內部 審計等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 進行監督,以及行使《公司法》規定的監事會職權。
第二章 人員組成
第三條 本委員會應由3名以上董事組成,且應全部為非執行董
事,職工董事可以成為本委員會委員。本委員會成員中獨立董事的人數 應佔委員會總人數的過半數,且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為會計專業人 士。
第四條 本委員會設主席1名,由獨立董事中的會計專業人士擔
任,負責主持本委員會的工作。擔任本委員會主席的董事每年在本行工 作時間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
主席的主要職責為:
(一) 主持本委員會會議,確保本委員會有效運作並履行職責;
(二) 確定每次委員會會議的議程;
(三) 確保委員會會議上所有委員均了解本委員會所討論的事項, 並保證各委員獲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五) 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六) 簽發會議決議;
(七) 本規則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本委員會主席和委員由本行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提名,董事會任命。本委員會主席和委員的罷免,由提名委員會提議,董事會決定。
第六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與董事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後,連選可以連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本行董事職務,導致本委員會構成不符合法律法規、監管制度或本行章程的規定,董事會應根據本規則第五條規定及時補足委員人數,補充委員的任職期限截至該委員擔任董事的任期結束,擬辭職的委員應當繼續履行職責至補充委員產生之日。
第七條 委員的主要職責為:
(一) 按時出席本委員會會議,就會議討論事項發表意見,並行使表決權;
(二) 提出本委員會會議討論的議題;
(三) 為履行職責可列席或旁聽本行有關會議,進行調查研究,獲取所需的報告、文件和資料;
(四) 充分了解本委員會的職責及其本人作為本委員會委員的職責,熟悉與其職責相關的本行經營管理狀況、業務活動及發展情況,確保其履行職責的能力;
(五) 充分保證履行職責的工作時間和精力;
(六) 本規則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職責
第八條 本委員會的職責為:
(一) 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行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解任的建議;
(二) 檢查、監督本行的財務活動,審核本行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情況,審核本行重大財務政策及其貫徹執行情況,監督財務運營狀況,監控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和管理層實施財務報告程序的有效性;
(三) 持續監督本行內部控制體系,審核本行的管理規章制度及其執行情況,檢查和評估本行重大經營活動的合規性和有效性;
(四) 檢查、監督和評價本行內部審計工作,監督本行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對內部審計部門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效果進行評價;
(五) 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師,採取合適措施監督外部審計師的工作,審查外部審計師的報告,確保外部審計師對其審計工作承擔相應責任;
(六) 督促本行確保內部審計部門有足夠資源運作,並協調內部審計部門與外部審計師之間的溝通;
(七) 評估本行員工舉報財務報告、內部監控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的機制,以及本行對舉報事項作出獨立公平調查,並採取適當行動的機制;
(八) 要求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糾正其損害本行利益的行為;
(九) 對執行職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本行章程的規定,給本行造成損失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依法提起訴訟;
(十) 向董事會匯報其決定、建議;
(十一)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十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