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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30 22:04:30 股吧网页版
银行治理结构大调整:撤销监事会,原监事人员面临 “大洗牌”
来源:华夏时报 作者:刘佳

  国有大行及股份制银行齐发公告,宣布拟撤销监事会。

  4月29日,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等7家商业银行发布董事会决议公告,审议通过了不再设立银行监事会的议案。

  上述银行表示,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各家银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早在2024年12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和监管制度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在邮储银行研究员娄飞鹏看来,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取消监事会是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重要举措。

  “取消监事会更突出董事会的职责权限,明确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责任主体,减少层级审批流程,董事会直接领导审计、风险等专业委员会,降低内部协调成本,提高应对市场变化的敏捷性。”娄飞鹏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撤销监事会

  监事会在公司治理架构中逐渐被弱化,亦是商业银行顺应金融行业发展的重要变革。

  4月29日,工商银行发布董事会决议公告显示,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通过了多项议案,其中包括审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版)》及撤销监事会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告称,该议案尚需提交该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

  同日,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也在发布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中表示,不再设立监事会。

  除上述五大国有银行外,招商银行和华夏银行也相继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称不再设置监事会。

  按照此前的公司章程,监事会是银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主要行使检查、监督银行的财务活动,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监事会一般下设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财务与内部控制监督委员会,协助监事会履行职责。

  此番调整并非偶然。

  早在去年7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同年12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通知》,明确金融机构可参照新公司法执行。同时,金融机构还可以结合自身实际,选择继续保留监事会履行职责,或者由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责。

  “这一变化意味着监事会职能整合、董事会结构优化,有助于银行业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业内人士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取消监事会是国家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更充分地发挥企业独立董事的作用,避免监督工作的重复冗余。

  娄飞鹏则表示,在商业银行“三会一层”的架构中,监事会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职能存在交叉。同时,取消监事会与英美国际大型银行多采用“单层董事会”模式更相似,取消监事会符合全球公司治理趋势。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董希淼分析称,我国公司治理采取的是“二元制模式”,由股东大会选举出董事、监事组成董事会和监事会,监事会为公司专门的监督机构;董事会一般设有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有一定监督职责。

  “近期,部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选择不再设立监事,总体上符合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需要注意的是,是否设立监事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银行保险机构须加强与股东等利益相关方的沟通,结合实际通过股东大会修订公司章程,明确是否设立监事会,在报经监管部门核准之后,再调整监事会设置与职责转移。”董希淼对《华夏时报》记者如是说。

  审计委员会承接

  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国有大行中,仅邮储银行仍设有监事长。

  4月29日,邮储银行同步发布监事会决议公告显示,当日举行的监事会会议由陈跃军监事长主持,出席会议的监事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据邮储银行2024年年报显示,该行目前设有监事长一名,外部监事、职工监事各两名。

  在人员安排上,自2022年下半年至今年1月,已有多家国有银行监事长先后因工作变动、年龄等原因辞职,并未再设置监事长一职。

  对于原有监事人员的去留,彼时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通知》执行过程中,金融机构取消监事会后,原外部监事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要求的,可按照独立董事的选任程序转任独立董事。但原任职外部监事和转任独立董事的累计任职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六年。

  不过招商银行、华夏银行均在最新公告中明确,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行使《公司法》和监管制度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同时与监事会有关的公司治理制度废止;监事会成员不再担任监事及监事会相关职务。

  “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责,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降低沟通和管理成本,提升公司治理特别是监督效率。”董希淼坦言,同时要看到监事会的监督对象是董事会、高管层及董事、高管,而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

  董希淼进一步表示,由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会、董事,是自己监督自己,存在着角色冲突,难以发挥独立、有效的监督制衡作用。监事会由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组成,下设监事会办公室,是常设机构,有较多时间履行监督职能;而审计委员会的主要成员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并不在公司任职,在履行监督职能方面存在信息不对称、时间不充分等问题。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如何承接监事会职能,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与完善。”董希淼建议,下一步,可以修改《公司法》,探索取消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监事会全面履行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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