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5-18
证券代码:601377证券简称:兴业证券公告编号:临2016-074债券代码:123068债券简称:15兴业0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15兴业04”次级债券赎回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赎回登记日:2016年5月25日
赎回价格:105.10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
赎回款发放日:2016年5月30日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6年5月26日)起,“15兴业04”次级债券将停止交易;本次赎回完成后,“15兴业04”次级债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摘牌。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发行“15兴业04”次级债券,2016年5月29日为本期债券第1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根据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5年次级债券(第三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可于本期债券第1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决定是否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根据公司董事会2014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和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公司董事长于2016年4月7日做出《关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5年次级债券(第三期)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决定》,决定行使“15兴业04”次级债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15兴业04”次级债券全部赎回。
现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
南》和公司《募集说明书》等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15兴业04”次级债券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公司《募集说明书》有关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条款约定如下:
发行人有权于本次次级债券的首期的第1个计息期间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利,本次次级债券首期将被视为第1年末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次次级债券的首期。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次次级债券首期到期本息支付方式相同,将按照本次次级债券首期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权利,则本次次级债券首期将继续在第2个计息期间存续,且第2个计息期间开始,第2个计息期间的票面年利率在初始发行利率的基础上提高300个基点。
二、本期次级债券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有关情况
2016年5月29日为“15兴业04”次级债券的第1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可于本期债券第1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决定是否行使发行人赎回权利。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2016年5月25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5兴业04”次级债券的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赎回的约定,“15兴业04”次级债券的赎回价格为105.10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本次赎回的本金总额为2,500,000,000.00元,兑付第1个计息年度利息总额为127,500,000.00元。
(四)关于征收次级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次级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兑付兑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兑付兑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兑付兑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兑付兑息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兑息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工作的机构。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次级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兴业04”次级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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