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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4-14 16:43:21 股吧网页版
601377:兴业证券关于“15兴业03”次级债券付息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4-15

证券代码:601377 证券简称:兴业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6-052

债券代码:123201 债券简称:15兴业0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5兴业03”次级债券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年4月21日

债券付息日:2016年4月22日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发行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次级债券(第二期)(品种二)(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4月22日开始支付自2015年4月22日至2016年4月21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5年次级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次级债券(第二期)(品种二)3、债券简称:15兴业03

4、债券代码:123201

5、发行总额:20亿元

6、本计息期债券利率:5.88%

7、付息日: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4月22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次级债券品种二的付息日为自2016年至2017年每年的4月22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

付息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的前一工作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6年4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兴业03”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三)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兴业03”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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