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关监管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监管要求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登记、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开展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及报送工作。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依据本制度规定,真实、准确、完
整地填报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交易场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分配股利、高比例送转股份;
(二)公司增资计划、重大资产重组、要约收购、发行证券、回购股份等事项;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四)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五)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经营状况、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六)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七)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八)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三)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四)公司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五)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六)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七)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八)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九)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二十)可能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公司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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