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关监管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监管要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控股子公司应参照公司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相关主体及其职责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权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信息披露联络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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