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评估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潘越女士、董希淼先生和姚辉先生分别向公司董事会
提交了《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经进一步核查、评估,董事会认为:独立董
事潘越女士、董希淼先生和姚辉先生均不存在影响独立的情形,满足独立性要求。
具体评估意见如下:
潘越 董希淼 姚辉
序号 事项
核查结果 核查结果 核查结果
是 否 为“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1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是 否 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
2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 、父 母 、子 女”
是 否 为“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
3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是否为“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4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女”
是否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5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来的人员 ,或 者 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是否为“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6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 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 级
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是否属于“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7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8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9 其他需要详细说明的事项 无 无 无
独立性评估结论: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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