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1-26
证券代码:601375 证券简称:中原证券 公告编号:2017-002
债券代码:123250 债券简称:15中原01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期次级债券
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期次级债券(以下简称“本
期债券”)将于 2017年 2月 13 日开始支付 2016年 2月 13 日至
2017年2月12日期间(以下简称“本期间”)的期间利息和本期债
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及简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期次
级债券(15中原01)。
2、债券代码:123250。
3、发行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14亿元;2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统一托管。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5.85%,固定利率形式,在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保持不变。
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5年2月13日至2017
年2月12日。
8、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 2月 13日。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顺延期间应付利息不另计利息。
9、评级结果:主体评级AA+,债项评级AA。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4月9日于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还本付息相关事宜
(一)债权登记日
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期间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7年2月8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
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期间利息及本金。
(二)兑付停牌日
2017年2月9日。
(三)摘牌日
2017年2月13日。
(四)兑付兑息日
2017年2月13日
三、本息支付办法
(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本金及利息款(以下简称“本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本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二)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
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本息兑付手续,具体手续如下:1、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本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一)点的流程。
2、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本息款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本息款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其他事项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期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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