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31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实现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025 年 3 月修订)》《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确保内幕信息登记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对股票价格影响类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或者要约收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对债券价格影响类内幕信息包含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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