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1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加强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风险控制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对公司的总体风险管理进行监督,确保公司能够对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联的各种风险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
定。
第五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
第六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四条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主动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申请,辞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最低人数时,辞职委员应当继续履行相关职责,直至增补新的委员到任达到最低人数要求为止。
第七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责由公司风险管理
总部承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二)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三)对需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并表管理、合规管理、洗钱风险管理及全面风险管理基本制度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四)对需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公司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和重大风险限额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五)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六)审阅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报告,对统筹开展合规
管理有效性评估、推动完善公司合规管理体系、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
(七)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反洗钱工作报告、反洗钱审计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八)检查并监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完成执业培训;
(九)对合规总监向董事会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风险隐患,提出指导意见;对公司不采纳合规总监合规审查意见等情形提出处理意见;
(十)检查并监督公司在遵守法律及监管规定方面的政策及其实施情况;
(十一)制订、检查并监督员工及董事的职业行为准则及合规手册(如有);
(十二)检查本公司遵守香港上市规则中附录C1《企业管治守则》的情况及在《企业管治报告》中所做的信息披露情况;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香港上市规则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及通知程序
第九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根据需要召开,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书面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下,在三分之二以上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无异议的情况下,会议通知期限可以少于三日,或采用其他方式通知各位成员。
第十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方式包括现场会议和通讯
会议。原则上以现场会议为主,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方式,则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一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召开方式、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及相关会议材料;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议事表决程序
第十二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能亲自召集和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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