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1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香港《公司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制度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本制度报公司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同时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本制度的修订,应当履行上述所规定的审议、报备和网上披露程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或“公告”,指公司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交易所的规定及自律规则等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及上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指定媒体发布信息。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准则所定义的内幕信息(香港称“内幕消息”),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按上市公司标准进行经营,并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有效配合公司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
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时,应当
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应披露事件,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在公司应披露信息正式披露之前,所有知情人
士均应保守秘密,并将该信息的知情人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所有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的知情人士,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该信息,不得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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