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1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境内外监管规定和《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
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及股东通函(如适用)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可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与投资者
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1、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等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2、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3、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三)公司应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证 e 互
动平台等网络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指定专人
负责查看上证 e 互动平台的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按规定及时处理和回复。
(四)公司网站:
1、公司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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