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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2 18:29:09 股吧网页版
绿城水务:广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广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广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程序、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四条 以下机构和人员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单位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七)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单位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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