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16 18:49:18 股吧网页版
利群股份: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2025年5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7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2025年5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确保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勤勉高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一号——规范运作》、《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以下合称“经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细则另行规定。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除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副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但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 之一。

第四条 总裁每届任期 3 年,可以连聘连任。总裁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总裁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济 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和行政执行能力;

(二)具有知能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关 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熟悉多种行 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自律,无私奉献,对公司事业忠诚;

(五)开拓进取,锐意创新,具有团队精神,有较强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以及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证券 交易所认定不适宜担任上市公司总裁、副总裁或财务负责人的人员,不得担任本 公司的经理人员。

第六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辞职具体程序和办法按总裁与公司之间签订的聘任合同执行。

第三章 义务、分工和职权

第七条 公司经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不得在其他公司(参控股公司除外)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管理职务;更不应在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和其他职务。总裁应如实向董事会声明其兼职情况。

第八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四)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七)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一)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 的活动;

(十二)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 及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 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公司经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