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7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5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持股变动规则及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
易日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
交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
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
比本制度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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