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便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规范、高效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薪酬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就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后形成专业意见提交董事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由三名以上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较强的识人、用人和薪酬管理能力,具备五年以上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的职责主要为:
(一)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组织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确定每次会议的议题和议程;
(四)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五)向董事会报告委员会的工作;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主任委员的职务。
第六条 委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委员在任期届满以前,董事会不得无故免除其委员职务。如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丧失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时,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去委员职务的申请,辞职报告中应当对辞职原因及需要公司董事会及公司股东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说明。
第九条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
于三人时,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三人之前,委员会的职权暂由公司董事会代为行使。
第十条 《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规定适用于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同《公司章程》的规定,下同)的选聘标准和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定期评价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等)是否合理,每年检讨董事会多元化政策的实施及有效性,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会秘书)及重要子公司的董事长、监事长、总裁候选人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以上重要子公司的范围名单由董事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审议决定;
(四)评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五)拟订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办法和薪酬方案,
对董事的业绩和行为进行评估,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提名董事会下设各专业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除外)除主任委员以外的其他委员人选;
(七)审议公司整体(含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人力资源和薪酬战略及其基本制度,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八)审议公司内部组织架构设置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审阅及/或批准《香港上市规则》第十七章所述有关股份计划的事宜;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相关职责;
(十一)《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C1《企业管治守则》中有关
原则及守则条文中所建议的其他职权。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对委员会的职责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按照董事会的工作安排或在董事会的具体授权下,委员会可对其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调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在公司系统内展开调查研究;
(二) 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其直接报告工作或接受工作质询。
该调查可以由委员会要求经营管理层进行,也可以在职权范围内直接进行,或者委托独立的中介机构进行。如有必要,委员
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与此相关的全部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委员会有权了解其职责范围内的保险监管机构和其他外部监管机构对公司的调查结果。
第十四条 对于委员合理的补充资料要求,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故意拖延。一般情况下,公司应当在委员提出补充资料的要求之日起三日内,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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