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 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持续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市属国企法治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合称“上市规则”)以及《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以及监督管理法治建设与合规管理工作,并承担监事会取消后《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名以上的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所有委员必须为非执行董事,多数委员必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且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及香港会计师公会对审计委员会财务专业人士的资格要求。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委员会工作
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公司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的合伙人在其离职或不再享有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的财务利益之日(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两年内不得担任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即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非执行
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任命,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委员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委员会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董事会须对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监督评价外部审计工作
1.作为公司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公司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关系并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确保双方能对重大财务和审计事项进行有效讨论,包括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外部审计是否独立客观、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在审计程序开始前,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本年度审计性质、范围和方法,与外部审计机构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外部审计机构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等;
2.审议公司财务部门对外部审计机构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并向
董事会提出关于下年度聘用、续聘、解聘外部审计机构及其审计服务费用、委聘条款等问题的建议以及处理任何有关外部审计机构辞职或解聘相关事宜;
3.根据工作需要,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如委员会认为存在任何须采取行动或须改善的事项,应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4.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检查情况说明书或管理建议书、外部审计机构就会计记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提出的重大疑问及管理层做出的响应;
5.确保董事会针对外部审计机构给予管理层的检查情况说明书或管理建议书及时做出回复;
此处的外部审计机构包括任何与公司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受到共同控制、管理或被共同持有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认定该机构属于公司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在国内或国际业务的任何一部分的任何机构;
(二)监督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1.指导公司内部审计体系建设,监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2.确保公司审计部和外部审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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