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 T1-19
19/F,Kerry Plaza Tower 1,1-1 Zhongxinsi Road,Futian District,Shenzhen, Guangdong
邮编/Zip Code:518048 电话/Tel: 0755-8860 0388 传真/Fax: 0755-8293 1822
电子邮箱/E-mail:kangda@kangdalawyers.com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相关调整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深圳)法意字[2025]第 0041 号
目录
释义......3
一、本次调整的事由 ......5
(一)激励对象人数及授出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5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调整......5
二、本次调整涉及的法定程序 ......6
三、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8
四、结论性意见 ......8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调整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深圳)法意字[2025]第 0041 号
致: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动力”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绿色动力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名词或简称在本《法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