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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2 18:40:51 股吧网页版
交通银行:交通银行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星期五)14 时整在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交银金融大厦召
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张宽律师、胡嘉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5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的交通银行第十一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分别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并决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适用于 A 股股东)召开本次股东会(以下简称为“原《会议通知》”)。

因工作安排调整等原因,公司董事会已分别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召开时间变更的公告》,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
召开时间调整为 2025 年 12 月 12 日 14 点整,除前述会议召开时间变更外,原《会
议通知》载明的通知事项不变。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 14 时在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交
银金融大厦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 A 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
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2 日 9:15 至 15:00。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公
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12 月 4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2,83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67,318,942,4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3479%。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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