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第三条 本公司应按照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和股
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四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
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五条 本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本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公司应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募集资金专户银行每月向本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本公司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
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本公司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本公司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本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 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六条 本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
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第七条 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公司内
部管理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
情形时,本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使用涉及具体投资项目的,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本公司应当及时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本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投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本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本公司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条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本公
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本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一条 本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
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本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使用涉及具体投资项目的,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本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方可使用。本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