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人事薪酬委員會工作規則
(2004年7月30日本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05年11月18日本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修訂,
2008年10月30日本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修訂,
2012年3月28日本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
2014年4月29日本公司第七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修訂,
2022年8月26日本公司第十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修訂,
2025年10月30日本行第十一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 下稱本行)董
事會決策機制,完善本行治理結構,健全提名與薪酬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本行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稱《 章程 》)及 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本行董事會設立人事薪酬委員會。人事薪酬委
員會兼具提名和薪酬職能,根據本行《章程 》、董事會的授權和本工作規則開展工作,對董事會負責,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人事薪酬委員會應加強與本行董事會下設其他專門委員會及高級管理層的溝通。
第二章 人員組成
第三條 人事薪酬委員會由三至五名董事組成,其中獨
立董事佔多數且最少一名成員為不同性別。
第四條 人事薪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獨立董事
擔任,負責主持委員會工作。
主任委員的主要職責為:
(一)主持委員會會議,確保委員會有效運作並履行職
責;
(二)確定每次委員會會議的議程;
(三)確保委員會會議上所有委員均了解委員會所討論的
事項,並保證各委員獲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四)確保委員會就所討論的每項議案都有清晰明確的結
論,結論包括:通過、否定或補充材料再議;
(五)提議召開委員會臨時會議;
(六)簽發會議決議或會議書面審議意見;
(七)本工作規則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人事薪酬委員會委員和主任委員由董事長、二
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或者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並由董事會批准。
第六條 人事薪酬委員會委員的任期與董事任期一致。
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本行董事職務或應當具有獨立董事身份的委員不再具備法律、法規規定及本行《章程》所規定的獨立性,自動失去委員資格。
第七條 在人事薪酬委員會委員出現缺額的情況下,董
事會可以根據上述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補足委員人數。如果因缺額導致委員人數低於三名,董事會應當盡快補足委員人數。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八條 人事薪酬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為:
(一)每年至少審議一次董事會的架構、人數及組成,並
根據本行發展戰略和股權結構,就董事會的規模
和結構以及擬對董事會作出的變動向董事會提出建
議;
(二)擬定本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程序和標準,
物色合格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人選,對董事和高
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和條件進行初步審核,並就
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委任以及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繼任計劃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三)批准和修改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並評估政策執
行情況;
(四)審核獨立董事的獨立性;
(五)審核本行薪酬管理的基本制度和政策、董事及高級
管理人員的薪酬政策及架構,向董事會提出建議;(六)根據董事會確定的戰略規劃和經營目標,擬定本行
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考核標準、董事和高級管理
人員的具體薪酬和激勵方案,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定期對薪酬分配的合理性開展評估;
(七)根據董事會授權,組織實施對高級管理人員的述職
測評並確認考核結果;
(八)對董事履職(包括但不限於對董事會投入的時間及
貢獻等)、高級管理人員履職進行評估;支持本行
評估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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